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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发布日期:2014-07-2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条规定: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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