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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14-02-28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促进大学生村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帮助其健康成长,根据豫办[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做到选拔与管理、培养与使用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二条  市、乡(镇)建立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机构,分级负责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乡镇受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委组织部门公开选拔的大学生村干部。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  选拔大学生村干部,在市委的领导下,  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部署,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拔大学生村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研究确定聘用对象、签定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报考大学生村干部,应当具备永办[2008]  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任职前,由拟任职村所在乡镇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九条  大学生村干部通过实际工作锻炼,经考察特别优秀、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也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任职,由所在乡镇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要把大学生村干部作为重要的干部人才资源,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新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采取集中授课、外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市、乡(镇)领导联系、乡镇领导帮教、村党支部书记帮带等制度,帮助大学生村干部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提高工作能力。对从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拔的大学生村干部,各派出单位要作为副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鼓励和支持其在农村锻炼成长。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尤其是涉农、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为大学生村干部在农村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帮扶,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干部在工作和致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并注意在优秀大学生村干部中发展党员。
  第十八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要选出一定数量事业心强、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帮扶,争取在2—3年内培养成为“双强”型农村基层干部。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享受永办[2008]  号文件规定经济待遇,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情况逐步适当增加。所需资金由市、乡(镇)两级财政拨付,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内,参照乡镇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标准,由政府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集体缴纳部分有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乡(镇)招考录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优先从在农村任职满两年的大学生村干部中考录(聘),并享受规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贡献突出,经考察特别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一定程序提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满的大学生村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全省组织的选调生考试。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的办公、住宿等工作生活问题,有乡镇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村里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在职的必须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
  第二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必须按与所任职乡镇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要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固定的例会日,每月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例会。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例会主要包括:①学习政策理论;②交流工作经验;③研究解决问题;④发布致富信息;⑤讨论发展思路。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每年与大学生村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述职评议制度。村党支部每年年底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干部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服务期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调换服务地点,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须报请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四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干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需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以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由乡镇党委和村委会报请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准予辞职。
  第三十六条  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和乡镇要为大学生村干部建立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①个人基本情况;②聘用合同;③每月工作小结;④年度工作总结;⑤年度评议考核情况及奖惩情况等。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和乡镇负责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乡镇负责,年度考核由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可参照优秀公务员的比例执行。
  (一)优秀等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街道)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里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7、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8、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工作出色、表现优秀,年终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干部,所在乡(镇)当年要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干部,市委组织部要列入后备干部队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提拔为乡镇或市直单位领导职务。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虽未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但工作能力差又不思进取、在村里不能发挥作用、群众不认可的大学生村干部,经调查属实,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予以辞退,面向社会选拔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的,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满后,由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使用建议。
  第四十二条  考评和奖惩情况记入大学生村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永城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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