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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因私出境须知

发布日期:2015-03-02

 一、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临时出境,应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留党籍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报党委审批;本人不要求保留党籍的,可以提出退党;未经组织批准保留党籍而出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出境定居者,在出境后即停止党籍。
  二、保留党籍的期限,自费留学、自费学外语、伴读或劳务输出者等同于入学通知书或聘用合同书上注明的期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参加中旅社等旅行单位组织出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保留期从离境之日算起,在离境之前仍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籍问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私临时出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党委审批。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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