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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干部业务知识问答(一)

发布日期:2019-03-06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什么时候发布的?什么时候施行的?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于2002年7月9日发布,2002年7月9日施行,共有13章74条。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例》第7条)
    答:⑴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⑵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⑶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⑸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⑹身体健康。
    ⑺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3、在领导班子换届中,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条例》第13条)
    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⑴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⑵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⑶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⑷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对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的民主推荐,应有哪些人员参加?(《条例》第15条)
    答: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5、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是哪些人?(《条例》第24条)
    答:⑴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⑵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⑶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⑷其他有关人员。
    6、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条例》第26条)
    答:⑴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⑵主要缺点和不足;
    ⑶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当如何酝酿?(《条例》第31条)
    答: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条例》第35条)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⑴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⑶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哪些干部提拔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是多长时间?(《条例》第38条)
    答: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10、哪些领导干部提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是多长时间?试用期满后如何安排其工作?(《条例》第39条)
    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⑵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11、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条例》第42条)
    答: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⑴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⑵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⑶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⑷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1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哪些领导干部?有何要求?(《条例》第49条)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1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条例》第51条)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⑴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⑵报名与资格审查;
    ⑶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⑷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⑸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是哪些?有哪些具体规定?(《条例》第53条)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15、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条例》第55条)
    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⑵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16、辞职包括哪几种?(《条例》第56条)
    答: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7、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提出辞职?(《条例》第58条)
    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⑵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18、什么是引咎辞职?(《条例》第59条)
    答: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9、什么是责令辞职?(《条例》第60条)
    答: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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